衡水学院教师休息室使用管理规定
一、教师休息室是为教师提供课间休息、学生答疑的专用场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也不得堆放杂物挤占休息室的空间。
二、教师休息室内的各项设施,不得擅自拆改,如有损坏,将视情节轻重按价赔偿。为防止火灾,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或私自增设电线负荷,违反规定造成事故的,由个人承担责任。
三、未经允许,学生不得进入教师休息室或在室外打闹、喧哗。
四、严禁在教师休息室更衣柜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将贵重物品(包括钱、手机等)放于更衣柜内。
五、严禁将家属、朋友等无关人员带到教师休息室。
六、教师可在意见薄上填写针对教师休息室服务、建设和物品配备的意见或建议,以便不断提高服务水平,改进服务质量。
七、教师要尊重相关人员的劳动,爱护室内设备,不得在室内丢弃烟头和其他杂物,自觉保持室内环境卫生。
八、离开教师休息室,自觉关闭门窗及用电设备,做到防火、防盗、防事故,发现安全隐患,每位教师均有义务告知学校管理人员,以保证教师休息室安全。
201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