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政发〔2013〕103号
教书育人是党的教育方针对学校教育的根本要求。为提升全体教师教书育人的意识、能力和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
我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具有高校教师资格的在编教师。
二、评选标准
(一)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觉悟和强烈的事业心、责任心。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模范执行《衡水学院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
(二)上学年度教学工作业绩为优秀,且近3年内连续承担教学工作。
(三)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能寓育人于教学的各个环节之中,学生满意。
(四)在教学中关注学生的思想和品德,能经常深入学生,帮助学生解决学习和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五)积极指导学生参加各类竞赛、社会实践及科研活动,成绩突出。
三、评选时间和比例
(一)每年评选一次,评选在第一学期末完成。
(二)评选比例为教学业绩考核优秀教师数量的10%。由教务处下达指标。
四、评选程序及奖励
(一)本项评选由各二级学院在接到教务处评选通知后根据评选标准自行评选。
(二)评选结果在本单位公示后报教务处审定。
(三)对当选教师授予“教书育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并颁发奖励1000元。
五、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衡水学院
2013年11月5日
附件:教书育人先进个人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