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字[2016]92号
各教学单位:
《衡水学院学生成绩评定与管理办法》(院政发[2013]97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学生因疾病或特殊事故不能参加考核,应事先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持学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证明或特殊原因证明,填写缓考申请表一式二份,经院长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可以缓考。
为规范管理,教务处拟使用新的缓考申请表(见附件),办理缓考申请的学生必须填写此申请表,按照规定办理缓考手续。之前使用的《缓考申请表》从本通知颁布之日起作废。
特此通知。
附件:衡水学院缓考申请表(专业课)
衡水学院缓考申请表(公共课)
教务处
2016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