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字[2019]15号
各单位:
2017-2018学年各项考试工作已圆满结束。按照《衡水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程》(院政发[2013]95号)、《衡水学院考试工作管理规定》(院政发[2013]96号)、《衡水学院关于加强考试管理的意见》(办字〔2016〕14号)文件要求,经研究,学校拟开展“优秀监考员”和“优秀考务工作者”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一)3月12日-17日为个人申报阶段,由申请人向本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书。
(二)3月18日-21日为各单位考核推荐阶段,各单位完成考核推荐工作后于22日前将推荐报告及《申请表》(见附件)报教务处。
(三)3月23日-27日为学校教务处审核阶段。审核通过后正式行文公布评选结果。
二、评选范围
优秀监考员的评选对象为各单位在2017-2018学年校内考试和学校教务处统一组织的社会考试中承担过监考任务的教职工。
优秀考务工作者的评选对象为各单位在2017-2018学年校内考试和学校教务处统一组织的社会考试中承担过考务工作的教职工。
三、评选条件
(一)当学年至少承担过一次由学校教务部门统一组织的社会考试监考(考务)工作。
(二)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熟悉考试业务,工作认真负责,严谨规范,无违规,无差错。
(三)符合学校及本单位有关规定。
四、推荐名额
优秀监考员每单位推荐名额不超过本单位本学年参加监考工作人员总数的5%(四舍五入)。优秀考务工作者各单位推荐名额为1名。
五、评选程序及办法
(一)评选工作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以工作实绩为衡量标准。
(二)评选工作采取自下而上的、逐级推荐审核的办法,采用“个人申报-单位推荐-学校审核”的程序。申请人须按规定填写《申请表》(见附件)提交至所在单位,各单位审核通过后形成推荐报告,推荐报告应包含本单位该学年所组织承担的考试工作基本情况、考试场次、参与人数、推荐人及其工作完成情况等信息,内容字数不限。各考试工作组考务工作人员评选采用“个人申报--学校审核” 的程序。申请人须按规定填写《申请表》提交至教务处,教务处审核通过后形成推荐报告。
(三)教务处负责对各单位的推荐报告及《申请表》进行审核,对经审核不符合评选的条件的人员取消资格,取消资格后的空缺名额不再补报。
六、各单位须于3月22日前将本单位推荐意见及申请表报教务处教学管理科(行政楼106室)。
联系人:康秀平 联系电话:6016287
教务处
2019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