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字【2017】37号
各二级学院: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实践教学管理工作,确保实践教学效果,根据《衡水学院实践教学经费管理办法(修订)》(办字〔2016〕30号)、《衡水学院教师调停课管理细则(试行)》(院政发〔2013〕140号)等文件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践教学项目的学期、学时必须严格按照人才培养方案及教学大纲规定执行,如有调整须按要求进行备案或审批。
二、活动实施前一周向教务处学务指导科提交以下材料:
(一)教学实践活动实施方案,方案应包括活动起止时间、参加学生班级、人数、组织形式、带队(指导)教师安排、管理措施等必要内容。
(二)活动期间需进行调整的课程清单。
以上材料各一式两份,经教务处审核盖章后,一份留教务处备案,一份由各学院留存作为报销凭证。
三、活动结束两周内,及时归档相关材料,并在本单位网站内予以报道。同时向教务处提交活动总结、新闻稿及代表性活动成果(或作品)复印件。
教务处
2017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