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5-2016学年“优秀监考员”和“优秀考务工作者”评选工作的通知
教字[2016]156号
各单位:
2015-2016学年各项考试工作已圆满结束,在各单位共同努力下,全学年各项考试工作平稳、顺利。按照《衡水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程》(院政发[2013]95号)、《衡水学院考试工作管理规定》(院政发[2013]96号)、《衡水学院关于加强考试管理的意见》(办字〔2016〕14号)等文件要求,经研究,教务处拟开展“优秀监考员”和“优秀考务工作者”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一)12月13日-20日为个人申报阶段,由申请人向本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书。
(二)12月21日-25日为各单位考核推荐阶段,各单位完成考核推荐工作后于26日前将推荐报告及《申请表》(见附件)报教务处。
(三)12月26日-31日为学校教务处审核阶段。审核通过后正式行文公布评选结果。
二、评选范围
优秀监考员的评选对象为各单位在2015-2016学年校内考试和学校教务处统一组织的社会考试中承担过监考任务的教职工。
优秀考务工作者的评选对象为各单位在2015-2016学年校内考试和学校教务处统一组织的社会考试中承担过考务工作的教职工。
三、评选条件
1.当学年至少承担过一次由学校教务部门统一组织的社会考试监考(考务)工作。
2.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熟悉考试业务,工作认真负责,严谨规范,无违规,无差错。
3.符合学校及本单位有关规定。
四、推荐名额
优秀监考员每单位推荐名额不超过本单位本学年参加监考工作人员总数的5%(四舍五入)。优秀考务工作者每单位推荐名额为1名。
五、评选程序及办法
1.评选工作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以工作实绩为衡量标准。
2.评选工作采取自上而下的、逐级推荐审核的办法,采用“个人申报-单位推荐-学校审核”的程序。申请人须按规定填写《申请表》提交至所在单位,各单位审核通过后形成推荐报告,推荐报告应包含本单位该学年所组织承担的考试工作基本情况、考试场次、参与人数、推荐人及其工作完成情况等信息,内容字数不限。
3.教务处负责对各单位的推荐报告及《申请表》进行审核,对经审核不符合评选的条件的人员取消资格,取消资格后的空缺名额不再补报。
六、各单位须于12月26日前将本单位推荐意见及申请表报教务处教学管理科(行政楼106室)。
联系人:岳荣华 联系电话:6016287
教务处
2016年12月13日
附件
2015-2016学年 申请表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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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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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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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申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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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学年所承担的监考(考务)工作及履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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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学年所参加的学校教务部门统一组织的社会考试监考(考务)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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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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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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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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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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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本表一式一份,由本人填写,本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公章交学校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