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字[2019] 1号
各教学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期末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规范考试,根据学校考试工作管理相关规定,现将有关工作通知补充如下:
一、所有监考教师必须严格遵守《衡水学院考试工作管理规定》(院政发【2013】96号)中监考人员守则规定。强调公共课考试监考教师职责是负责本考场内所有考生的考试纪律。
二、开课单位请将《学生考核违纪(旷考、作弊)情况处理报批表》随同试卷一并送入考场,若有违纪情况请监考教师填写《学生考核违纪(旷考、作弊)情况处理报批表》认定违纪、作弊事实,并由考生签字;如若考生拒绝签字,需附违纪作弊证据,并注明考生拒绝签字,考试完毕后交学生所在院系教学办公室。本表一式2份,教务处和所在院系分别留存。
教务处
2019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