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字[2023] 112 号
各院系(部):
为深入贯彻落实“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教育教学理念,全面了解学生学习状况,促进我校教风和学风建设,持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经研究决定开展2022~2023学年第二学期教师评学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学主体及对象
1、评学主体
2022-2023学年第二学期所有全体任课教师(包括理论课、实践课)
2、评学对象
全校所有教学班级(公共选修课除外),任课教师对各自的教学班级进行整体评价。
二、评学时间
2023年9月17日至2023年9月21日。
三、评学流程
教师登录综合教务系统(教师端),在页面左侧栏目中点击“教学评估”选择“教师 评学”(出现教师上学期任教课堂)如图所示,

点击“评估”按钮,在出现的问卷页面答题,完成后点击“提交”按钮,如图所示:
问卷最后一项“主观评价”不需要填写
四、评学要求
1、教师评学是我校教学质量保证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教学单位要高度重视教师评学工作,合理安排,认真组织本部门所有任课教师,按要求开展网上评学工作,保质保量完成。
2、各任课教师应认真负责、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对授课班级进行各项指标的评价,任课教师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评学工作,并针对教学及学生学习中存在的问题给出教学意见和建议。
教务处
2023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