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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3年度本科专业设置工作的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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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字[2023] 90

 

各院系:

为进一步优化我校专业结构,构建有竞争优势、特色鲜明、适应区域发展需求的专业布局,提高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更好地实现学校专业与地方行业产业的对接,根据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关于开展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工作的通知(教高司函〔2023〕5号)》(附件1)以及河北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工作等相关文件精神,现将2023年度我校本科专业设置有关事项预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贯彻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科专业设置调整优化改革方案(教高〔2023〕1号)》(附件1)要求,对照“两个先行”新目标、新任务,严格按照“控制总量、优化存量、用好增量”的指导原则,落实《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和学校“十四五”事业发展规划,推进“四新”建设,加强一流专业建设,注重专业设置条件,提升专业建设水平,强化服务意识,鼓励围绕国家战略及区域需求增设经济社会发展急需专业,特别是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我省大力推进的主导产业及新一代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及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等紧密相关的专业。

二、申报范围

2023年度拟新增本科专业或第二学士学位专业、调整专业学位授予门类或修业年限、拟撤销本科专业、已获批开展中外合作办学的专业补充备案,以及2024年度拟申报备案的新增专业。

三、申报要求

  (一)拟新增本科专业

1.各院系要提前建立健全专业设置定期研究、提前研究的工作机制,每年根据社会需求、办学定位、办学条件等对专业规划及具体设置进行专题研究。自2024年度起,通过平台申报备案的新增专业(不含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第二学士学位专业),须提前一年进行预备案提交增设专业理由和基础等材料,第二年方可正式申报。正式申报备案的专业须与预备案专业相同或相近。

2.拟新增本科专业须满足《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基本要求,新增专业要主动服务国家战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与学校办学定位和目标发展方向相一致,并纳入学校正式发布的事业发展规划。新增专业数,应遵循高等教育基本规律,科学设置,避免重复设置和盲目扩张。

3.要深化“四新”建设,紧密围绕我校转型发展、审核评估及学校“十四五”事业发展规划要求申报,新增专业应适应河北省及衡水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及市场需求,符合院(系)办学定位。

4.新增本科专业应具有一定的办学基础与专业支撑,充分考虑学校现有教育资源,具备必要的办学条件,有相关学科专业依托,严格论证拟新设专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研制科学、规范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所必需的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生师比达到相关要求,有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制度。

5.参照本科专业目录,避免申报与我校现设专业相近,避免申报教育部、教育厅公布近年来就业率较低、志愿录取率低、“布点数”过多的专业,鼓励各院系面向基础学科领域、国家战略必争领域、新兴产业领域、冷门紧缺领域、民生急需领域增设专业。

6.加强专业设置规划管理,在申报新专业同时,积极加强已开设专业的管理,对社会需求不大、就业率不高的专业实行转型、停招或撤销,对停招不满5年或尚有在校生的专业,可在妥善安排拟调整专业在校生培养工作的前提下进行调整和撤销备案,对连续年未招生的专业,应予以撤销,根据我校“十四五”专业建设规划确定的任务,为优化专业结构原则上合理申报新增专业,加快淘汰老旧专业,遵循增一减一原则。

(二)拟新增第二学士学位专业

1.增设第二学士学位教育可依托现具有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本科专业申请,增设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其主要面向当年本科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的应届毕业生,及近三年本科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未就业的往届生。

2.优先推荐依托校级及以上一流本科专业合理增设第二学士学位专业。

3.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方向,符合国家级区域社会用人需求、学生个人发展需求。

4.充分的调研论证,在现有专业基础上,组织相关教师对申报专业进行充分调研论证,结合专业实际办学条件,确定增设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必要性。

5.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中的有关要求,制定专门的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开设完整齐全的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等学位主干课,设置必要的实践与毕业论文(设计)等环节,明确培养目标、毕业要求、课程体系、教学安排,不得迁就和随意降低标准。

6.具有相应的师资力量,具备第二学士学位专业人才培养所需的经费、教学用房、图书资料、仪器设备等办学条件,有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制度。

(三)规范合作办学专业备案和审批

申请设立或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含内地与港澳台合作办学)以及在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新增或变更专业的,请按照中外合作办学行政许可程序执行。其中,申请设置国控专业,应按专业设置程序在大厅提前进行审批,审批后方可申请中外合作办学;非国控专业,应在新设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或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新增、变更专业获批后,于当年或次年在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与服务平台的“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备案”项目进行补充备案。

(四)拟撤销专业

所在院系在教学指导委员会、校内外专家充分调研与论证基础上,确定拟撤销专业,根据撤销专业基本情况,填写《撤销专业申请》(附件2)等材料。目前仍有在校生的专业不得申请撤销。

四、申报程序

(一)院系调研论证

各院系组织相关教师,结合学校现有的专业基础、师资队伍、实训条件,深入行业企业事业单位等进行充分调研,论证2023年度拟新增本科专业、第二学士学位专业、补充备案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及2024年度拟新增本科专业,拟撤销专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撰写拟增设(撤销)专业的调研报告(附件3)。调查范围以京津冀区域内市县(区)为主,调查对象包括已开设拟增本科专业院校、相关行业企业事业单位人士、我校历届毕业生、专业类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等。调研内容包括专业发展前景、市场需求状况及就业情况、省内专业布点、专业建设方向、专业建设需求等方面。

在对拟增(撤销)专业进行国家发展需求、区域经济需求调研基础上,聘请校内外专业、行业、企业、教学工作委员会的专家召开对拟增专业办学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分析论证,形成论证报告。认真阅读《预填报期间材料准备材料》(附件4),做好论证和申报材料的准备,做好培养方案的制定、高素质专业带头人的遴选,新增专业的实验实训设备、实践基地等教学资源支撑等。

 (二)院系申报

院系要在对拟增设专业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经济社会需求、专业发展方向、培养规模条件等充分调研基础上,围绕我校转型发展、结合本院系“十四五”专业建设规划,精心组织专业设置工作,按照相关申报材料要求及报送时间向学校提交2023年拟新增本科专业、第二学士学位专业、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补充备案、拟撤销专业及2024年度拟新增的申报材料。

(三)学校评审

学校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经学校审批同意的专业在学校网站公示,公示无异后教务处将按照文件要求将申报材料呈送省教育厅,同时组织申报单位在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与服务平台进行在线填报,申请停招专业按上述程序开展。

(四)教育部公示

教育部将对新增、撤销专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与公示。2023年平台公示期内,拟增设的专业负责人随时准备对申报材料质询与答疑。

五、申报材料要求

(一)申报新增本科专业(中外合作办学专业补充备案)须提供以下材料
       1.认真阅读《预填报期间材料准备材料》(附件4),根据拟新增专业是否国控专业,完成相应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申请表及相关EXCEL表格(本科专业申报材料见附件5)
          2.新增本科专业论证报告(说明申请设置专业的主要理由、具备条件及专业特色)(附件3)

3.院系组织的校内外专家论证会议记录及专家论证意见。

(二)申报新增第二学士学位专业须提供以下材料

1.认真阅读《预填报期间材料准备材料》,完成第二学士学位专业设置申请表及相关EXCEL表格(本科专业申报材料见附件6)
       2.新增第二学士学位专业论证报告(说明申请设置专业的主要理由、具备条件及专业特色)

3.院系组织的校内外专家论证会议记录及专家论证意见。

(三)申报拟撤销本科专业须提供以下材料

《撤销专业申请》、《拟撤销专业论证报告》、《拟撤销专业专家论证记录》等材料。

六、报送时间

请拟申报2023年度新增本科专业(中外合作办学专业补充备案)、第二学士学位专业、拟撤销专业及2024年度拟增设本科专业2024年新增专业预备案材料待省厅发通知为准,提前做好准备的单位于2023年8月15日下午5点前将申报材料(申请表、论证报告、EXCEL表格等)纸质版(一式一份)交行政楼108室,将全部申报材料的电子版发送至jiaowuchu102@126.com

联系电话:张娟  6016317 13785889717

附件1:本科专业设置上位文件及我校现设本科专业情况

附件2:拟撤销专业申请

附件3:拟增设(撤销)专业的调研报告

附件4:预填报期间材料准备材料

附件5:拟新增本科专业申报材料

附件6:拟新增第二学士学位专业申报材料

附件7: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关于开展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工作的通知

附件资料请在教务群下载

教务处

2023 年8月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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