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教学运行 > 选课管理 > 正文

印发《衡水学院测试实施细则》的通知

编辑:教务处  点击数:[]

教务处

院政发〔2014〕50号

各单位:

衡水学院测试实施细则》已经学校领导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4年10月9日

《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测试实施细则

  1. 《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标准》)是学校教育工作的基础性指导文件和教育质量基本标准,是评价学生综合素质、评估学校工作和衡量学校教育发展的重要依据,是《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在学校的具体实施,适用于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生。

  2. 本标准从身体形态、身体机能和身体素质等方面综合评定学生的体质健康水平,是促进学生体质健康发展、激励学生积极进行身体锻炼的教育手段,是学生发展核心素养体系和学业质量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生体质健康的个体评价标准。

  3. 本标准的学年总分由标准分与附加分之和构成,满分为120分。标准分由各单项指标得分与权重乘积之和组成,满分为100分。附加分根据实测成绩确定,即对成绩超过100分的加分指标进行加分,满分为20分。大学的加分指标为男生引体向上和1000米跑,女生1分钟仰卧起坐和800米跑,各指标加分幅度均为10分。

  4. 学生学年总分评定等级:90.0分及以上为优秀,80.0~89.9分为良好,60.0~79.9分为及格,59.9分及以下为不及格。

  5. 本标准每个学生每学年评定一次,记入《〈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学生毕业时的成绩和等级,按毕业当年学年总分的50%与其他学年总分平均得分的50%之和进行评定。

  6. 学生测试成绩评定达到良好及以上者,方可参加评优与评奖;成绩达到优秀者,方可获体育奖学分。测试成绩评定不及格者,在本学年度准予补测一次,补测仍不及格,则学年成绩评定为不及格。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毕业时,《标准》测试的成绩达不到50分者按结业或肄业处理。

  7. 学生因病或残疾可向学校《学生体质健康标准》领导小组提交暂缓或免予执行《标准》的申请,经医疗单位证明,体育教学部门核准,可暂缓或免予执行《标准》,并填写《免予执行申请表》,存入学生档案。确实丧失运动能力、被免予执行《标准》的残疾学生,仍可参加评优与评奖,毕业时《标准》成绩需注明免测。

  8. 本标准由衡水学院《学生体质健康标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014年10月9日

上一篇:关于印发《2014年测试工作方案》的通知
下一篇:关于2014年暑假放假工作安排的通知

最近更新

图片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