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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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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检查

各教学单位:

接《河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办公室转发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学位授予单位开展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冀学位办【2014】16号),要求各学位授予单位开展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工作自查,此次检查是贯彻落实《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实施工作的通知》(教研厅函【2014】2号)精神,加强学风建设的重要举措。

检查的重点包括:

1、各教学单位落实《办法》和《通知》,按要求制定、完善本单位相关实施细则情况。

2、各教学单位执行《办法》和实施细则的基本情况、学术道德、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建设情况,对作假行为的处理情况。

3、各教学单位在学位论文质量保证方面的主要做法、探索创新、存在问题和解决办法等情况。

各教学单位要以此为契机,认真学习,提高认识,精心安排,周密组织,确保按时高标准完成专项检查的各项工作安排并按照检查重点写出自查报告,12月3日下午五点前以电子和书面两种形式报行政楼507,邮箱2320763526@qq.com。相关文件已上传至群共享。

教务处

2014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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